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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OEM加工包装必须标注的内容 2018/5/9 9:18:24

       化妆品标签是化妆品产品的身份证,根据标准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化妆品标签上必须标注的内容。

       一、化妆品的名称:应简明易懂,反映真实属性

       通常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例如:郁美净+滋润+霜。

       1、商标名。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都可使用,但需要符合我国商标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商标法规定,企业、事业及个体工商户"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这就表明:是否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由商标使用人自己决定。如果不需要取得专用权,可以不注册,未注册的商标允许使用,但不受法律保护。

       2、通用名。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目的、使用部位等的文字,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

       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一个产品若同时具备多种功能,则允许多个功能用语同时存在;但一个产品若同时具备两种功效成分时,如蜂胶提取物和某某多糖,如果通用名,显示蜂胶多糖,则不妥,有歧义,让使用者不知道是蜂胶和某某多糖两种成分还是该产品中含有蜂胶多糖类的成分。两个功效成分连用,不能有歧义。

       3、属性名。表明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如膏、霜、水、液、粉等。

       某些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如眼影、口红、面膜、护发素等。

       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等。对这类似的外文字符或其他符号,应当在包装可视面用中文予以说明。

       特别注意: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1、国产化妆品生产者,即承担产品质量的责任方,其可以是直接的生产者,也可以是制造行为的组织者。在标注生产者地址时,原则上要与企业的“营业执照”的住所相符。

       如果为委托生产或加工化妆品的生产者,按委托企业有无生产许可证分为不同种的标注方法:
       举例:委托方:A公司名称
       地址:A地址
       被委托方:B公司
       地址:B地址

       或者使用责任者/经销商来区分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关系。

       2、进口化妆品: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化妆品,必须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上述名称和地址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三、净含量

       一般按照化妆品存在的状态进行标注:
       特别提示:对于通过计数来表示含量的化妆品,可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可直接使用片、张、个等作为计数单位标注。

       净含量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展示面上,如无法标注,则可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四、化妆品成分表

       化妆品配方中原料品质是影响化妆品安全性的重要因素,不同原料的添加带给化妆品不同的使用效果(包括清洁、保湿、芳香、调理)。

       全部原料应当详细列明标准的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不得隐瞒故意添加的成分,或标注实际不具有的成分。

       标签上的成分表应以“成分:”为引导语。

       1、成分名称的标注顺序:应按加入量的降序,对于加入量大于1%的各成分,在产品成分表中按产品配方中成分加入量递减的顺序依次排列。其余≤1%的各成分,可在大于1%的成分按降序排列完成后,任意排列,无需降序。

       2、对于混合物,要分别标注混合前的各成分:例如:一防晒产品中的以三乙氧基辛基硅烷为涂层的二氧化钛的混合物。
       其中上述这个原料,由2%三乙氧基辛基硅烷和98%的二氧化钛组成,以8.84%添加到配方中,在全成分标注时,需要分别标注两个成分,排序需要计算其各个成分在全成分中占有量是多少:三乙氧基辛基硅烷:2%*8.84%=0.1768%;二氧化钛:98%*8.84%=8.6632%。所以,上述原料汇总二氧化钛在配方成分中含量为8.6632%,如果配方中还含有相同的原料,要相加后进行排序,然后按照降序排列全成分表。

       3、提取液成分的标注:提取液,要分别标注提取物、以及留在提取液中的提取溶剂、稀释溶剂等。例如:
       根据上表,可得出,牛油果树(BUTYROSPERMUM PARKII)果脂提取物在原料中含量为0.2%,水为92.8%,丁二醇为5.0%,1,2-己二醇为2.0%。

       该原料在配方中的添加量为1%,则可分别计算原料中各成分在配方中占有量:牛油果树(BUTYROSPERMUM PARKII)果脂提取物:0.2%*2%=0.004%;水:92.8%*2%=1.856%;丁二醇:5.0%*2%=0.1%;1,2-己二醇:2.0%*2%=0.04%。如上述成分水在配方表中含量为1.856%,如果配方中还含有相同的原料,要相加后进行排序,然后按照降序排列全成分表。

       3、组合包装产品的成分标注:对于包装中为组配产品的,如乳、霜需配合使用的,应将产品的成分表分别列出。对于同一包装中含有同类多个颜色的产品,如四色眼影,该类产品的成分标注可以将四中颜色的眼影配方汇总后以一个成分表的形式来标注,也可以按照4个成分表分别标注。

       4、对于着色剂,同时具有其他功效,可以根据使用目的不同分别标注,也可以合并后标注。常规使用:二氧化钛用作防晒剂使用时,标注为“二氧化钛”,而用作着色剂时则标注为“CI 77891”;云母用作一般基质原料时,标注为“云母”;而用作着色剂时则标注为“CI 77019”。

       5、标注的成分名称应采用《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的成分名称,成分名称中含有拉丁文学名的,拉丁文部分可不必标注在成分表中,如:黑麦(SECALE CEREALE)籽提取物,在进行标注时,可直接标注为:黑麦籽提取物。

       五、保质期

       保质期有两种方式标注:

       1、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例如:生产日期标注:“生产日期20160515”或生产日期见包装,而包装上标识20160515;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年”或“保质期*月”。

       2、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批号可以是数字和/或字母和/或汉语拼音和/或文字,如2007年1月15日生产的第二批,表位200701152;或者采用“顺序日期”(国外成为julian code) 进行标注,即直接用3位数字表示该产品是某年的第几天生产的。限期使用日期,标注时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或“限期使用日期”等引导语,如日期,按年、月、日的顺序清晰标注:20160515。

       六、其他应标注的内容

       1、应标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以及产品标准号。

       2、进口非特化妆品因标准备案文号:国妆备进字J******。

       3、特殊化妆品应标注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

       4、标注安全警告用语:以“注意:”或“警告:”为引导语。

       化妆品必须标注的内容已总结完毕,化妆品企业为避免在做化妆品标签时少走弯路,请遵守GB5296.3-2008《消费者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以及《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100号令)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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